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近日修订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监狱法》为事关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我认真研读了一下,发现有很多值得肯定和期待的地方,特撰文梳理其中我认为最重大的八个法治亮点,供大家学习参考。
《监狱法》1994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决定进行了修正,2026年4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修订。
前一次叫修正,这一次叫修订。
有何区别?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第27条:采用法律修订形式的,公布新的法律文本,法律实施日期为修订后的实施日期。
修订的法律需要明确规定原相关法律停止施行,表述为:“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同时废止。”
同样根据上述规范第26条,修正则并无类似语句,只是局部、部分增删修改法律条文,只是“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修改后的法律文本”。
因此,法律修订比法律修正的规模要大和全面。
简单点说,法律修订,可谓大规模更新法律;法律修正,可谓小规模更新法律。
具体到《监狱法》,经过修订,仅法律条文就由现行的七十八条大幅增加到一百二十一条,增幅超过55%。这次修订带来的不仅是法律条文的增加,内容更有了实实在在的进步。
言归正传,八大法治亮点如下。
亮点一:全面强化人权保障
这是这次修订最大的看点。
新《监狱法》(第四条)不仅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纳入,而且从技术层面增加了很多与此配套的可操作性很强的条款。
我们甚至可以说,整个《监狱法》的修订,最重要、最突出、最值得肯定的变化,就是全面强化了人权保障,这是贯穿全法的主线。
在刑罚执行的立法和制度层面使“尊重和保障人权”大进了一步。
纵观整部新《监狱法》,从罪犯生命健康权的保障,到人格尊严的保障,再到其他权利的告知、增加(比如增加了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与细化,相当全面而具体。
后面的亮点,基本与此呼应。
亮点二:新增诸多促进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条款
新《监狱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监狱工作要促进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纵观整部法律,增加了诸多与此相关的配套规定,值得肯定。这有利于罪犯改造和回归社会,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体现了新时代不断提高的法治文明水平。
试举几例。
根据新《监狱法》第五十八条:监狱在罪犯服刑期满或者假释之前,应当对其进行一定时间的出监教育,以巩固教育改造成果,提高其出狱后尽快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第六十条:对刑满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教育引导,鼓励支持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其参加社会保险,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刑满释放人员生活困难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依法给予救助帮扶。
第六十一条:国家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第九十二条:监狱应当创新教育改造方式方法,不断推进教育改造工作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
监狱应当通过教育改造罪犯,帮助罪犯重塑健康人格,自立自强,改过自新,培养罪犯守法意识和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
亮点三:新增不得将罪犯依法申诉,作为没有悔改表现的依据
这是重大变化,非常值得注意,尤其值得我们法律人注意和在实践中积极加以运用。
根据新《监狱法》第四十三条: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将罪犯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作为认定罪犯不服从管教、没有悔改表现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影响罪犯减刑、假释的重要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即将“认罪悔罪”视为“确有悔改表现”的四个条件之一。
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也就是说,按照以上规定,罪犯进行申诉还是有可能会影响到其减刑、假释的。
此次《监狱法》修订后,完全取消了相关限制,且其属于法律,效力上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此应当按照新法执行。
对于一些已在监狱服刑的冤错案件当事人而言,这是相当明确又实际的鼓励。
或许,申诉案件将迎来一波小高潮。
亮点四:扩大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权主体
相比现行《监狱法》,根据新《监狱法》第四十四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主体除了罪犯本人,还增加了其亲属、监护人。
亮点五:增加了罪犯服刑期间的会见主体与方式
根据新《监狱法》第六十九条,相比现行《监狱法》,罪犯不仅可以同亲属和监护人通话、会见,经过批准还能够与其他(有利于罪犯改造的)人员通话、会见。
同时该条新增视频会见规定。
亮点六:新增律师会见条款,充分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
根据新《监狱法》第七十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与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会见。罪犯与其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其他案件的律师需要向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罪犯。
亮点七:新增罪犯离监处理条款
根据新《监狱法》第八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其配偶、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病危、死亡的,或者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离监处理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监狱可以根据情况特许其离监探望或者处理,由监狱人民警察押解。
这一条是全新条款,相当人性化。
亮点八:强化了对未成年罪犯的人权保障
新《监狱法》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特别规定”增加了不少新的条文,进一步强化了对未成年罪犯的人权保障,体现了法律的温度。
例如根据新《监狱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未成年犯的通信、会见、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条件可以比照成年犯适当放宽。
第一百一十五条:监狱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及相关案件信息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不得将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及相关案件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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